林若亞[編輯]
林若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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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員 | |
英文名 | Novia |
暱稱 | 若小亞 |
國籍 | 中華民國 |
出生 | 1977年8月7日 永和區 |
職業 | 演員、模特兒 |
語言 | 國語、英語、臺語、客語 |
教育程度 | 實踐大學服裝設計系畢業 |
配偶 | 孫志浩(2016年結婚) |
活躍年代 | 1998年至今 |
經紀公司 | 寶麗來國際娛樂 |
網站 | 林若亞部落格 |
網路電影資料庫(IMDb)資訊 |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編輯]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起因於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自己2005年的"執行業務"收入30萬元全都花在治裝等支出上,等於沒有賺到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認為她的收入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仍要求補稅5萬餘元,林若亞不服申請復查被國稅局駁回。於是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所得稅法」係指第14條第1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違憲係指的是如果是為了掙錢所付出的「必要費用」超過12萬8千元時,相關規定並未准許民眾以列舉方式申報扣除之條文內容,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須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