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 星期五

補充 2013-06-28 22:21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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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配合產業發展,提供生職場實作習及得辦理建教 合作;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 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其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輔導務行政及生參與事項,進自我評鑑 ;其規定,由各校之。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評鑑並公告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評鑑;評鑑辦法由各 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評鑑辦法由各  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 條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辦理全部或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 等學校辦理全部或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 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前項學校全部或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 得不受第四十三條一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第四項 所定辦法有關規之限制。
第十三 條
,高級中等階段得以個人、團體機構 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生受資格課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生受資格課籍管理、、學習評量畢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第十四 條
高級中等學校 置長一人,專任綜理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高級中等學校 置長一人,專任綜理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由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由 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 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長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長應 採任期制。公立一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接受辦學績效考評在同一校連任次或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結果優 良者得在同一校連任次或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結果優良者得在同一校連任次先遴選為出缺學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者不得 先遴選為出缺學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者不得 參加他校長遴選私立學任期及連之規定,由財 參加他校長遴選。私立學任期及連之規定,由財 團法人董事會定 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等資格者,其於第一任 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長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宜,應召開;其 遴選會之組成與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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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29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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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 教師者除有法所定解聘、停或不續 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 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 發學校任教,免受師評審委員會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有不願者,各該主管機關 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者,准其。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自願者,依其意及資格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第十六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 核小,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辦理年度績,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辦理年度績;核小組之成與任務、考程序等級獎懲類別結果通知申訴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立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 務、改任其他職或為適當之處、改任其他職或為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長由財團法人董事會依 法處理。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八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生事總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生事總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 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需要設( 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需要設處( 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辦事。
第十九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長一人,單位主任或部二依其性 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一人。
、部及 副校長應由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部及 副校長應由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除總務之得由教師兼或職員專外其 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除總務之得由教師兼或職員專外其 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 之由職員專任、學生事負責活輔導業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 之由職員專任、學生事負責活輔導業二級單 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校長就專 教師聘或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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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36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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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教師,由長遴聘具有業知能 之教師擔任。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 一人,由長於專教師遴聘兼之。
高級中等學校 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一人由長兼其餘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輔導 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員必 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任教師聘兼。
第二十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辦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管理員,其得由長聘請專任 教師兼或由職員專任之。
第二十三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主計機 構,依法辦理歲計、會及統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會計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依法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央主管機關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  於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 於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納入前項標準。
第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務會議,審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 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總及其他校內重要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決事項。
校務會 議,由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職員及家校務會 議,由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職員及家代表組成;其員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並報該主
管機關備查。
;經代表五分校務會議,由長召集並主持之 每學期至少開一次;經代表五分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長應於十五日內之。
第二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 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 之委員會外經由議決後得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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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42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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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生家長會,應由在之 為員組織並冠以該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產生方式期選舉罷免議事規 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產生方式期選舉罷免議事規 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產生方式期選舉罷免議事規 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機定。 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機定。 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機定。
第五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兼高級中等學校因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並於 高級中等學校因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聘教師並於 高級中等學校因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聘教師並於 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 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 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小各該主管機關辦 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小各該主管機關辦 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小理;介聘小組之織、條件及運作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
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 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或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 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或科目 之教學;其聘任、 解停不續請假申訴待規定其分級格進修成績考核及他權 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第三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長就專任教聘兼之。但建合作得 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長就專任教聘兼之。但建合作得 依需 要增置導師員額。
第三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 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他 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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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45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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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業及技術兼導或行政職務 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
第三十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會之組與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會之組與 任務、考核程序指標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六章 學生資格、入方式及就區劃分
第三十四條
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力者,有高級校入資格;之認定 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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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54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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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為發展多 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入方式辦理招生。元入學,以免試為主;經各該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 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年度各就區之 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分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年度各就區之 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分七十 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分之七十 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分之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 額,包括校附設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之;其免試入學總名 額,包括校附設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之;其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升名額:由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升名額:由主管機關 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 :一百零年度不得於該核定招生總之百分六十。但其附設國 民中學部生人數小於校招者,不得高之百分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零 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
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篩方式進入其國民部、 國民小學部之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年度起其前項第三 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核定招生總分 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請單獨招 生之理由、範圍及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請單獨招 生之理由、範圍及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生,低於該校核總名額百分 之十五免試入 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應依十七條四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給予適輔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給予適輔
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校就。
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 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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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3:00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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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應由生向提出申請考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會商 (市)主管機關會商 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備查。但技術 型及單科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名額免 型及單科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名額免 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人文綜合活動領域 之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及相關事規定,一百零年度應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各學年度應於前。
第三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科考試分發或術甄選方式。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表現及課程規劃 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特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班審核為原則,並公告定之理由。
前項 計畫內容,應包括特色招生之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及進路輔導等事。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入後辦理。未滿名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入後辦理。未滿名 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第三十九條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考量政區 內跨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考量政區 內跨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活圈交通便利性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 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區,報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得邀集相直轄市、縣()國民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得邀集相直轄市、縣()國民 中學與高級等校代表及者專家共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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