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 星期五

補充 2013-06-28 22:21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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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配合產業發展,提供生職場實作習及得辦理建教 合作;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 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其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輔導務行政及生參與事項,進自我評鑑 ;其規定,由各校之。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評鑑並公告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評鑑;評鑑辦法由各 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評鑑辦法由各  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 條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辦理全部或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 等學校辦理全部或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 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前項學校全部或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 得不受第四十三條一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第四項 所定辦法有關規之限制。
第十三 條
,高級中等階段得以個人、團體機構 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生受資格課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生受資格課籍管理、、學習評量畢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第十四 條
高級中等學校 置長一人,專任綜理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高級中等學校 置長一人,專任綜理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由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由 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 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長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長應 採任期制。公立一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接受辦學績效考評在同一校連任次或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結果優 良者得在同一校連任次或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結果優良者得在同一校連任次先遴選為出缺學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者不得 先遴選為出缺學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者不得 參加他校長遴選私立學任期及連之規定,由財 參加他校長遴選。私立學任期及連之規定,由財 團法人董事會定 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等資格者,其於第一任 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長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宜,應召開;其 遴選會之組成與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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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29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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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 教師者除有法所定解聘、停或不續 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 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 發學校任教,免受師評審委員會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有不願者,各該主管機關 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者,准其。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自願者,依其意及資格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第十六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 核小,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辦理年度績,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辦理年度績;核小組之成與任務、考程序等級獎懲類別結果通知申訴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立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 務、改任其他職或為適當之處、改任其他職或為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長由財團法人董事會依 法處理。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八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生事總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生事總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 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需要設( 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需要設處( 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辦事。
第十九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長一人,單位主任或部二依其性 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一人。
、部及 副校長應由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部及 副校長應由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除總務之得由教師兼或職員專外其 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除總務之得由教師兼或職員專外其 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 之由職員專任、學生事負責活輔導業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 之由職員專任、學生事負責活輔導業二級單 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校長就專 教師聘或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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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36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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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教師,由長遴聘具有業知能 之教師擔任。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 一人,由長於專教師遴聘兼之。
高級中等學校 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一人由長兼其餘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輔導 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員必 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任教師聘兼。
第二十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辦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管理員,其得由長聘請專任 教師兼或由職員專任之。
第二十三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主計機 構,依法辦理歲計、會及統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會計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依法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央主管機關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  於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 於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納入前項標準。
第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務會議,審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 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總及其他校內重要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決事項。
校務會 議,由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職員及家校務會 議,由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職員及家代表組成;其員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並報該主
管機關備查。
;經代表五分校務會議,由長召集並主持之 每學期至少開一次;經代表五分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長應於十五日內之。
第二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 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 之委員會外經由議決後得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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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42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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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生家長會,應由在之 為員組織並冠以該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產生方式期選舉罷免議事規 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產生方式期選舉罷免議事規 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產生方式期選舉罷免議事規 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機定。 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機定。 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機定。
第五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兼高級中等學校因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並於 高級中等學校因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聘教師並於 高級中等學校因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聘教師並於 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 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 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小各該主管機關辦 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小各該主管機關辦 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小理;介聘小組之織、條件及運作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
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 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或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 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或科目 之教學;其聘任、 解停不續請假申訴待規定其分級格進修成績考核及他權 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第三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長就專任教聘兼之。但建合作得 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長就專任教聘兼之。但建合作得 依需 要增置導師員額。
第三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 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他 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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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45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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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業及技術兼導或行政職務 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
第三十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會之組與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會之組與 任務、考核程序指標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六章 學生資格、入方式及就區劃分
第三十四條
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力者,有高級校入資格;之認定 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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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2:54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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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為發展多 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入方式辦理招生。元入學,以免試為主;經各該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 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年度各就區之 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分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年度各就區之 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分七十 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分之七十 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分之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 額,包括校附設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之;其免試入學總名 額,包括校附設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之;其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升名額:由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升名額:由主管機關 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 :一百零年度不得於該核定招生總之百分六十。但其附設國 民中學部生人數小於校招者,不得高之百分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零 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
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篩方式進入其國民部、 國民小學部之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年度起其前項第三 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核定招生總分 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請單獨招 生之理由、範圍及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請單獨招 生之理由、範圍及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生,低於該校核總名額百分 之十五免試入 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應依十七條四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給予適輔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給予適輔
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校就。
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 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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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3:00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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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應由生向提出申請考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會商 (市)主管機關會商 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備查。但技術 型及單科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名額免 型及單科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名額免 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人文綜合活動領域 之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及相關事規定,一百零年度應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各學年度應於前。
第三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科考試分發或術甄選方式。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表現及課程規劃 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特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班審核為原則,並公告定之理由。
前項 計畫內容,應包括特色招生之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及進路輔導等事。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入後辦理。未滿名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入後辦理。未滿名 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第三十九條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考量政區 內跨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考量政區 內跨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活圈交通便利性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 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區,報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得邀集相直轄市、縣()國民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得邀集相直轄市、縣()國民 中學與高級等校代表及者專家共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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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3:05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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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條
第三十五條至前所定多元入學招生方式與對象、實施區域範圍法辦理 時間、各 時間、各 時間、各 類招生方式名額比率、特色之考試與甄選就學區劃定原則 與程序、各該主管機關學校之組織分工私立高級中等入不受限制 之學校、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及他應遵行事項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名額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名額 、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 入學重要事項之法,由中央主管機、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 入學重要事項之法,由中央主管機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競賽成績優良生。
六、技藝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及二學生之入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原住民族規 前項第一款及二學生之入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原住民族規 前項第一款及二學生之入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原住民族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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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第四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生修業年限為三。但性質特殊之類、 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 科、學程有增減修業 科、學程有增減修業 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核定者不在此。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畢應課程者,得延長其至多二身心障礙 學生因身心狀況及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規,作為劃 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教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 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 中等學校課程綱,應設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課程,應加強通識教育、實驗及習。
前項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科分數施方式場所師資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綜合型高 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設有專業群、科中學程之實習課,準用前項辦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 校應辦理學生習評量,其範圍包括業成績及德行。
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發展並得採取專案編班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發展並得採取專案編班 方式提供體育、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技藝課程,以銜接國民中學之教 方式提供體育、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技藝課程,以銜接國民中學之教 育,其所需專業師資得由校長就外具有技能之任教聘。
第四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第四十三條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或分成 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 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生保留入資格、轉科(程)休分課抵 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及其他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高級中等學校生持國外歷之採認原則、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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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央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央 主管機關編定 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育研究院審定;申請者之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育研究院審定;申請者之資格、 申請程序、審查範圍費額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 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之。
第四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公開選;其規定,訂經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定之。
第八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第五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發展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發展 ;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他相關 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之。
第五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生獎懲規,經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生獎懲規,經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 備查。
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事件;其組成、範圍期限 、 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各該主管機定。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生成立由全選舉產之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 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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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3:21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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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與自治組織不服影響 其權益之懲處或他措施及決議申訴事件。
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 項 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
第五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生對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條 件之會 議,應由經選舉產生學代表參加;其人數及方式各校務議定之。

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費。但未具有華民國籍、重讀 及符合第三十六條一項私立學校之生,不適用。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高級中等校各於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高級中等校各於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高級中等校各於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高級中等校各於 註冊時逕免繳 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生,由各於註冊時免予繳後造具清 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 關負擔者外中央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已移由各該負 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 規定外,高級中等校得向生收取、雜代付除第一項免納學費 規定外,高級中等校得向生收、雜代付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校得向生收取、雜代付
、 代辦費等必要用;其免納學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項目途數額、 代辦費等必要用;其免納學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項目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會 商直轄市、縣()主管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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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3:25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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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生,應視其公私立實際需要及 政府財狀況給予學費外之補助;其對象、條件基準及他相關事項辦 政府財狀況給予學費外之補助;其對象、條件基準及他相關事項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後定之。
第五十八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校,應辦理貸款;項目包括雜費、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校,應辦理貸款;項目包括雜費、 實習費、書籍住宿生活學 團體保險海外研修及重讀者之實習費、書籍住宿生活學 團體保險海外研修及重讀者之實習費、書籍住宿生活學 團體保險海外研修及重讀者之費等相關用;, 費等相關用;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他應遵行事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 、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校應主動協助辦。
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投 保共意外責任險;其保範圍、投金額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定之。
前項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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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3-06-28 23:31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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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人員行政懲處、 扣減補助款或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未者得按次處罰至扣減補助款或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 ;屆未者得按次處罰至扣減補助款或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未者得按次處罰至善為止:
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生育均衡或適性發展 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一項所定高級等學校組 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四項所定辦法之規。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 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解繳 庫及地方公管理公庫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益目的為優先。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益目的為優先。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生課業輔導、重等學校編列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生課業輔導、重(補)修 、招生甄選實習驗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相得 設置專帳以代收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施或充實 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機關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 依預算法循程序納 入校務基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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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補充 2013-06-28 23:34 續

補充  2013-06-28 23:34  續



 


第六十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生之需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進修力鑑定考 試及格發給證書;其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進修力鑑定考 試及格發給證書;試辦理機關、每年舉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科目範圍成績計算基 準、證書之 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項辦法,中央主管機定準、證書之 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項辦法,中央主管機定。
第六十四條
,自日起應依本 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日起應依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員工及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施行 前之規定辦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 夜間部轉型為程序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或大學校院附之高級中等進修其招生、變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或大學校院附之高級中等進修其招生、變 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之規定理。
第六十五條
;其範圍由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規定;其範圍由 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四一文自 中華民國百零二年九月日施行外,一百零三年八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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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補充 2014-09-01 16:05 少子化 高中職學校2020年面臨破產停招危機 2020年很多高中職老師準備資遣

 

補充 2014-09-01 16:05  少子化        高中職學校2020年面臨破產停招危機         2020年很多高中職老師準備資遣






12年國教 小三危機震撼全台灣


 

 

 

 



馬英九總統任期內最重要政績中的12年國教今天正式開學,全國共有27萬高一新生踏進12年國教的第一班,其中北北基高一新生達7萬1千人但估計今年就讀小三的學生僅有49783人,六年後當小三學生進入高中就讀10年級時,北北基會有大批私立學校面臨減班減招甚至學校破產危機

 

 

 


 

 

 




補充 2015-01-05 19:51 神愛世人 所以繼續50%到85%救你們讀一般大學喔 愛妳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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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私立 1019 高雄醫學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420302 生物科技學系 84.00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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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類別
設立別學校代碼/名稱日間/進修學制別科系代碼科系名稱新生
註冊率
系所招生
特色說明
招生特色
說明資訊網
備註
103 一般 私立 1013 華梵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520226 機電工程學系 71.67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103 一般 私立 1013 華梵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520602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學系 73.58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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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一般 私立 1014 義守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720401 物理治療學系 77.97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103 一般 私立 1017 實踐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220202 應用中文學系 84.44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一般 私立 1021 真理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220303 應用外語學系 70.41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103 一般 私立 1021 真理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220806 宗教文化與組織管理學系 85.00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103 一般 私立 1021 真理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460102 應用數學系 67.50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103 一般 私立 1021 真理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810102 餐旅管理學系 71.43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103 一般 私立 1021 真理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810209 休閒遊憩事業學系 55.56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103 一般 私立 1021 真理大學 D 日 B 學士班 810502 運動健康與休閒學系 50.00 瀏覽說明 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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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15-11-21 20:22 3年前教育部立法說高中職五專入學會考要考英文聽力 所以現在高中職五專入學要加考一科英聽

補充  2015-11-21 20:22 3年前教育部立法說高中職五專入學會考要考英文聽力     所以現在高中職五專入學要加考一科英聽



12年國教 國中會考加考英聽

缺設備 拉大城鄉差距 「教部腦袋壞」

更多專欄文章
台中大墩國中英聽課有電腦視聽設備,讓學生熟悉語調;但花蓮縣公立國中卻無此設備。張惠凱攝

【綜合報導】十二年國教上路後被列為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重要項目的國中會考實施細節公布。教育部昨宣布,二○一四年取消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改考國中會考,考試科目比照基測有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及寫作測驗六科,但英語將加考聽力測驗,數學也會增加非選擇題,目前的國一生率先適用。家長學生痛批加考英聽不僅擴大城鄉差距,也會增加補習壓力,學者更直言:「教育部腦袋壞掉。」


 

 


補充 2015-11-21 20:26 3年前教育部立法說大學指考和學測增加考一科英文聽力 至今已實施3年

 

補充  2015-11-21 20:26    3年前教育部立法說大學指考和學測增加考一科英文聽力 至今已實施3年



高中英聽測驗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主辦) 不再是試辦 10、12月考試

發佈日期:2012-09-03    瀏覽次數:5226
熱門標籤:英聽

 

高中英聽測驗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主辦) 不再是試辦  10、12月考試高中英聽測驗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主辦) 不再是試辦  10、12月考試102學年度高中英聽測驗第1次考試9月5號起開始報名,主辦單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表示,高中英聽每年舉辦兩次,102學年度第1次考試將在10月20號舉行,由於不再是試辦,將寄發准考證給考生,預定10月4號寄發准考證。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主辦的高中英聽測驗,104年將等同正式考科,成為甄選個人申請及大考分發門檻,大考中心今天(17)召開考試委員會,確定102學年度高中英聽考兩次,分別在今年10月20號、12月23號舉行,原則考試時間是上午11點到12點,如果人數太多,則增加下午2點到3點的考試時間。

大考中心開會討論102學年度高中英聽簡章,確定高中英聽將在10月20號(周六)及12月23號(周日)兩天舉行,考生可自行決定要報考哪一天,在全國24考區,如果有某個考區報名人數不到20人,則取消該地考試,考生可以改到別的考區應試,或是退費,集體報名費350元,個別報名380元,原本規劃的試場違規,只有「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考試資格」兩種,但是考試委員認為,沒有帶准考證、手機發出聲響、吃東西或作弊等,情節輕重不同,最後都是「全有全無」二分法,沒有扣分數的規定,不盡公平,也擔心有爭議,大考中心主任牟宗燦表示,最後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調降成績的等級。

至於中低收入戶學生補助報名費部分,大考中心表示,因為104學年度起,英聽才正式納入甄選及大考分發的檢定項目,102及103學年度只納入甄選審查資料之一,因此,目前規劃中低收入戶報名費補助將從104學年開始。

大考中心也提醒考生,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名及繳費,逾期不受理補辦報名或繳費,相關訊息可利用大考中心選才電子報(http://www.ceec.edu.tw/CeecMag/Articles/216/216-01.htm)查詢。今年也首度在大考中心網站設置「搶鮮試聽專區」(http://www.ceec.edu.tw/TELC/Try.aspx),讓考生熟悉考試題型
 

圖說:高中英聽測驗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主辦) 不再是試辦 10、12月考試


 

 





2026年6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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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8補充 不管及不及格    術科複查沒有提供保母各細項的分數喔   考試完14天內即可收到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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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術科測試完多久可以收到術科測試成績單?如何查詢術科成績?

  如何申請補發術科測試成績單?

答: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係屬國家考試,每年報檢人數多達50萬人,為確保成績正確無
    誤,本辦公室訂有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依規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全部測試完成,
    成績檢定無誤,即以公文函送至本辦公室進行審核,經檢核無誤後,一般應檢人約於
    術科測試單位完成委託辦理同一職類全部測試後14天內可收到成績通知單。
  二、台灣地區(不含北、高兩市)應檢人於收到成績單前,如欲查詢術科測試成績,可至
    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資訊查詢/查詢成績及術科場地外,亦可撥打電話語音查詢專線(04-22598800)。
  三、應檢人如超過60天仍未收到術科測試成績單,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查詢
   (電話:04-22599545)。
      如欲申請補發全國檢定術科測試成績單者,請以簡章所附「技術士技能檢定成績補發
     申請單」傳真至本辦公室辦理(傳真機:04-22521967)。

二、術科測試成績單請標示術科測試成績不及格原因?

答:一、基於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料庫儲存容量有限,應檢人收到之術科測試成績單僅標示術科
    測試成績及格或不及格 或除標示及格不及格外另增列術科測試總分等二種方式。
  二、應檢人如對術科測試成績有疑義,或欲進一步了解術科測試成績不及格原因,應於接
    到術科成績通知後15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術科成績複查申請表(已附在簡章內)
    及足額掛號回郵(25元)與信封,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逾期不予受
    理,且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
    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或
    閱卷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2011-01-28補充   不管及不及格    術科複查沒有提供保母各細項的分數喔   考試完14天內即可收到成績

2026年6月6日 星期六

2026-06-06 洪慈庸 棒

 2026-06-06    洪慈庸    棒

台灣女明星3 政治型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林昶佐陪洪慈庸急診照曝光 黃國昌堅稱:沒矛盾!當時媒體以為我要就醫

三立新聞網




記者陳思妤/台北報導




黃國昌堅稱,寫的內容都是本於客觀事實,還說當時自己走到台大醫院,媒體看到還以為他要去就醫(圖/翻攝畫面)

黃國昌堅稱,寫的內容都是本於客觀事實,還說當時自己走到台大醫院,媒體看到還以為他要去就醫(圖/翻攝畫面)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出版新書《向光前行》,指控2018年時代力量在凱道抗爭時,同黨戰友林昶佐洪慈庸不見了,讓洪慈庸丈夫、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卓冠廷不滿揭開真相,當時洪慈庸剛歷經小產,但卻遭黃國昌說成叛徒。而林昶佐前助理張庭瑜也曝光,林昶佐當時陪伴洪慈庸在台大醫院就診的照片,怒轟黃國昌「噁心夠了沒」。對此,黃國昌今(6)日堅稱,寫的內容都是本於客觀事實,還說當時自己走到台大醫院,媒體看到還以為他要去就醫。

卓冠廷不滿洪慈庸當時剛流產還陪著抗議,如今卻被黃國昌說成叛徒,揭開當年真相痛批黃國昌;但黃國昌卻聲稱,在書中呈現的全部都是客觀事實,對於卓冠廷刻意發動政治攻擊,「我只能說非常遺憾」。他還稱,「這種私密的事情,外人怎麼可能會知道細節?講的根本不是事實」。

讓張庭瑜憤怒公開當時林昶佐陪伴洪慈庸在台大醫院就診的照片怒轟,「黃國昌好了啦!噁心夠了沒」,2018 年1月8日,清晨警方清場後,林昶佐陪同洪慈庸步行到台大醫院掛急診,「慈庸有沒有去醫院,有。黃國昌有來探視嗎?有來嗎?黃國昌你自己說啊。我是全程待在急診室的人」。


張庭瑜曬出林昶佐等洪慈庸急診照片怒轟黃國昌。(圖/翻攝自張庭瑜臉書)

張庭瑜曬出林昶佐等洪慈庸急診照片怒轟黃國昌。(圖/翻攝自張庭瑜臉書)



黃國昌今天被媒體問到這張照片,媒體也問,是真的不知道洪慈庸小產?黃國昌稱,昨天已經回應過,他再講一次,那天早上起來的時候,警察開始驅離的時候,他在現場看到只有徐永明,其他三位委員不見了。

黃國昌稱,有人跟他說,有人去醫院了,「我在書裡面寫的東西,完全都是本於客觀的事實,我是最後一個,所有的人都離開,我是最後一個走的人,我走的時候,還有兩、三個便衣的刑警陪著我一路走到台大醫院」。

黃國昌說,當時有一些媒體可能鏡頭看到他走到台大醫院,「以為黃國昌去就醫,沒有,我沒有就醫的需求」,走到台大醫院是因為有同仁跟他講說有人去醫院了,那去了台大醫院以後,「他們說人大家都走了,所以我就出來,就走回黨團了,這個就是事實的全貌」。

黃國昌稱,那個學者PO的那個文、那個照片,「我尊重,但是跟我講的內容完全沒有矛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