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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支票
美國政府的退稅支票。
目錄
[隐藏]
·
1 必要項目
·
2 背書行為
·
3 分類
·
4 票樣
·
5 參見
·
6 參考資料
|
[编辑]必要項目
§
根據中華民國《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支票的應記載事項為:
1.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付款人之商號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5.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6.
發票地
7.
發票年、月、日
8.
付款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一張支票的必要項目包括:
1.
「支票」字樣
2.
無條件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及出票地點
4.
出票人名稱其簽字
5.
付款銀行名稱及地址
6.
付款人
7.
付款金額
[编辑]背書行為
3.
有些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的字句,這種則是發票人需指定收款人,而不能透過背書行為將支票轉讓給第三者。
4.
支票如果沒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即使無任何人背書,還是可以進行轉讓(需支票上無記載收款人),這種稱為「無因票據」,只要軋進銀行,銀行就會從發票人戶頭支付這張票款。 (這種常被應用在洗錢的行為上,也就是發票人與實際的收款人,很難建立關聯性,而洗錢的贓款則在支票轉讓的過程中,把錢洗走。)
[编辑]分類
支票有不同分類方式,以下此種分類法為其中之一:
2.
轉賬支票:持票人只可以進行銀行轉賬,不得提取現金。
3.
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提取現金,也可以進行銀行轉賬。
4.
劃線支票:在普通支票劃兩道平行線,持票人只可以進行銀行轉賬,不得提取現金。
[编辑]票樣
在中國大陸,支票的樣式一般如下:
本
支 票 付 款 期 限 十 天 |
(徽標) 銀行名稱 支票(地區)
|
支票號碼
| |||||||||||||||||||||||||
出票日期(大寫): 年 月 日
|
付款行名稱:
|
||||||||||||||||||||||||||
收款人:
|
出票人賬號:
|
||||||||||||||||||||||||||
| |||||||||||||||||||||||||||
用途_______
|
|||||||||||||||||||||||||||
上述款項請從
我賬戶內支付 |
科目(借)__________________
| ||||||||||||||||||||||||||
對方科目(貸)______________
| |||||||||||||||||||||||||||
出票人簽章
|
複核
|
記賬
|
在香港,支票的格式如下
在香港,如使用中文簽發支票,一般會使用傳統數字大寫:
即是 壹(1)
貳(2)
叄(3)
肆(4)
伍(5)
陸(6)
柒(7)
捌(8)
玖(9)
拾(10)
佰(x100)
千(x1000)
萬(x10000)
如簽發英文支票 寫法大致和英式支票簽發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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