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申請條件
Q9.學生申請補助之條件為何?
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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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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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就讀國內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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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就讀非國內之境外學校,不適用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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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就讀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經核備學籍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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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補助類別及補助對象:
1.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普通科學籍。
(2)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2. 高職免學費補助
(1)具高中或職校之職業群科學籍。
(2)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一年級學籍。
(3)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4)具進修學校學籍。
(5)具五專前三年學籍。
3.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1)具私立高中或職校學籍。
(2)具私立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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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戶年所得114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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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方案採計家戶年所得(含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資料,係以註冊日前1個月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新資料為準。
2.家戶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家戶採計學生及其父母二人(或法定監護人)。
(2)學生已婚者,家戶採計學生及其配偶。
3.特殊個案之處理:學生有家庭遭逢變故,家中現況與財稅資料中心資料顯有差異者,得自行檢附向稅務機關申領之所得及不動產相關資料逕送學校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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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擁有之不動產,有下述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第1項所列各款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不受原不動產相關條件之限制: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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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戶年收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下
【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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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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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重複申領其他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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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已獲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及其他政府部門就學補助者,包括人事行政局公教子女補助、勞委會及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補助、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教育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助學金等,不得再依本方案重複申請補助。
3.本部已規劃勾稽作業,如有重複申請情事,將追究責任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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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新修習原學期未曾申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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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讀(復學)的學生,不論是重讀原學校或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只要是原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2.如原學期僅領有定額補助或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重新修習原學期時符合「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補助之條件,且原學期已領補助額度低於「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補助額度者,仍得申請「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補助與「已領之定額補助或加額補助」或「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之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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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具有延修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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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修業年限之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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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學生家長無需提出申請所得或不動產證明,因教育部已建置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https://svhs.ylc.edu.tw/),協助查調收入資料,各校承辦人員將申請學生、家長基本資料,上傳至專屬網站後,等到審核作業時間完成後,學校就可以到專屬網站瀏覽、下載查調結果。
Q10.學生申請補助之條件中,有關家戶年所得(含家戶年利息所得)及家戶擁有不動產,是如何採計?
A10:
1、本方案採計家戶年所得(含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資料,係以註冊日前1個月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新資料為準。
2、家戶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家戶採計學生及其父母二人(或法定監護人)。
(2)學生已婚者,家戶採計學生及其配偶。
(3)
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ㄧ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4)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5)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特殊個案之處理:
學生有家庭遭逢變故,家中現況與財稅資料中心資料顯有差異者,得自行檢附向稅務機關申領之所得及不動產相關資料逕送學校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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