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7.轉學生如何申請學費補助或繳納學費?
A17:
1、
比照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之方式辦理。
2、
如原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A18:
A19:在每學期依學校規定的時間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的戶籍謄本1份。
A20:
1、學生家長無需提出申請所得及財產證明,因本部已建置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協助查調收入資料。
2、各校承辦人員將申請學生、家長基本資料,上傳至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後,等到審核作業時間完成後,學校就可以到瀏覽、下載查調結果。
肆、方案其他疑義
A21:
1、 若以100學年度第1學期為例,係以98年度其家戶年所得資料為準。
2、 學生對查調年度結果有疑義,如能提供稅捐機關開立99年度其家戶年所得證明,學校得依據當事人有利裁定,採計學生所提99年度其家戶年所得證明,據以辦理學生申請本補助。
A22: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
2、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3、 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4、 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例:如學生符合「高職免學費」補助條件(補助金額估以新臺幣21,000元)。
1、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21,000元)。
2、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1/3時離校:退還2/3(14,000元)。
3、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時離校:退還1/3(7,000)。
4、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2/3時離校:免予退費。
A23: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A24:
(2)俟查調完成及核撥補助款後,學校可以就學貸款調整申貸金額清冊方式外,亦可循例俟貸款金額確認後,由學生至承貸銀行辦理貸款金額修正,或由學校採用媒體送件以溢貸方式向承貸銀行辦理退(還)款。(另因各承貸銀行之作業規範不同,請各校與合作承貸銀行聯繫後依該行所訂之作業方式辦理)
Q25.高中職學生如果全額辦理就學貸款,核貸項目包括哪些?
A25:
1、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2、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3、書籍費:其金額為高級中等學校每生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為上限;專科以上學校每生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4、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5、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6、生活費: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30,000元為上限。(惟學生須為低收入戶身分)。
Q26.如有疑問,可向何單位、人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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