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 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 教師者除有法所定解聘、停或不續 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 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 發學校任教,免受師評審委員會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有不願者,各該主管機關 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者,准其。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自願者,依其意及資格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第十六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 核小,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辦理年度績,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辦理年度績;核小組之成與任務、考程序等級獎懲類別結果通知申訴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立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 務、改任其他職或為適當之處、改任其他職或為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長由財團法人董事會依 法處理。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八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生事總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生事總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 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需要設( 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需要設處( 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辦事。
第十九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長一人,單位主任或部二依其性 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一人。
、部及 副校長應由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部及 副校長應由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除總務之得由教師兼或職員專外其 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除總務之得由教師兼或職員專外其 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 之由職員專任、學生事負責活輔導業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 之由職員專任、學生事負責活輔導業二級單 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校長就專 教師聘或職任。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 教師者除有法所定解聘、停或不續 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 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 發學校任教,免受師評審委員會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有不願者,各該主管機關 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者,准其。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自願者,依其意及資格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第十六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 核小,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辦理年度績,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辦理年度績;核小組之成與任務、考程序等級獎懲類別結果通知申訴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立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 務、改任其他職或為適當之處、改任其他職或為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長由財團法人董事會依 法處理。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八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生事總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生事總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 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需要設( 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需要設處( 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辦事。
第十九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長一人,單位主任或部二依其性 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一人。
、部及 副校長應由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部及 副校長應由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除總務之得由教師兼或職員專外其 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除總務之得由教師兼或職員專外其 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 之由職員專任、學生事負責活輔導業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 之由職員專任、學生事負責活輔導業二級單 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校長就專 教師聘或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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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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