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配合產業發展,提供生職場實作習及得辦理建教 合作;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 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其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輔導務行政及生參與事項,進自我評鑑 ;其規定,由各校之。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評鑑並公告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評鑑;評鑑辦法由各 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評鑑辦法由各 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 條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辦理全部或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 等學校辦理全部或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 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前項學校全部或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 得不受第四十三條一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第四項 所定辦法有關規之限制。
第十三 條
,高級中等階段得以個人、團體機構 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生受資格課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生受資格課籍管理、、學習評量畢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第十四 條
高級中等學校 置長一人,專任綜理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高級中等學校 置長一人,專任綜理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由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由 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 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長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長應 採任期制。公立一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接受辦學績效考評在同一校連任次或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結果優 良者得在同一校連任次或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結果優良者得在同一校連任次先遴選為出缺學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者不得 先遴選為出缺學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者不得 參加他校長遴選私立學任期及連之規定,由財 參加他校長遴選。私立學任期及連之規定,由財 團法人董事會定 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等資格者,其於第一任 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長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宜,應召開;其 遴選會之組成與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高級中等學校為配合產業發展,提供生職場實作習及得辦理建教 合作;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 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其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輔導務行政及生參與事項,進自我評鑑 ;其規定,由各校之。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評鑑並公告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評鑑;評鑑辦法由各 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評鑑辦法由各 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 條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辦理全部或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 等學校辦理全部或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 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前項學校全部或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 得不受第四十三條一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第四項 所定辦法有關規之限制。
第十三 條
,高級中等階段得以個人、團體機構 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生受資格課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生受資格課籍管理、、學習評量畢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第十四 條
高級中等學校 置長一人,專任綜理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高級中等學校 置長一人,專任綜理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由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長,由 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 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長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長應 採任期制。公立一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接受辦學績效考評在同一校連任次或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結果優 良者得在同一校連任次或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結果優良者得在同一校連任次先遴選為出缺學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者不得 先遴選為出缺學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者不得 參加他校長遴選私立學任期及連之規定,由財 參加他校長遴選。私立學任期及連之規定,由財 團法人董事會定 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等資格者,其於第一任 任期未屆滿或連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長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宜,應召開;其 遴選會之組成與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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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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