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201306-2823:16續


第四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央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央 主管機關編定 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育研究院審定;申請者之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育研究院審定;申請者之資格、 申請程序、審查範圍費額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 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之。
第四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公開選;其規定,訂經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定之。
第八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第五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發展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發展 ;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他相關 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之。
第五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生獎懲規,經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生獎懲規,經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 備查。
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事件;其組成、範圍期限 、 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各該主管機定。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生成立由全選舉產之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 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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