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201306-2823:00續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應由生向提出申請考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會商 (市)主管機關會商 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備查。但技術 型及單科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名額免 型及單科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名額免 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人文綜合活動領域 之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及相關事規定,一百零年度應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各學年度應於前。
第三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科考試分發或術甄選方式。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表現及課程規劃 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特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班審核為原則,並公告定之理由。
前項 計畫內容,應包括特色招生之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及進路輔導等事。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入後辦理。未滿名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入後辦理。未滿名 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第三十九條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考量政區 內跨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考量政區 內跨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活圈交通便利性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 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區,報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得邀集相直轄市、縣()國民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得邀集相直轄市、縣()國民 中學與高級等校代表及者專家共同協商。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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