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生之需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進修力鑑定考 試及格發給證書;其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進修力鑑定考 試及格發給證書;試辦理機關、每年舉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科目範圍成績計算基 準、證書之 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項辦法,中央主管機定準、證書之 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項辦法,中央主管機定。
第六十四條
,自日起應依本 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日起應依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員工及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施行 前之規定辦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 夜間部轉型為程序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或大學校院附之高級中等進修其招生、變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或大學校院附之高級中等進修其招生、變 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之規定理。
第六十五條
;其範圍由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規定;其範圍由 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四一文自 中華民國百零二年九月日施行外,一百零三年八月日施行。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生之需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進修力鑑定考 試及格發給證書;其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進修力鑑定考 試及格發給證書;試辦理機關、每年舉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科目範圍成績計算基 準、證書之 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項辦法,中央主管機定準、證書之 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項辦法,中央主管機定。
第六十四條
,自日起應依本 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日起應依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員工及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施行 前之規定辦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 夜間部轉型為程序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或大學校院附之高級中等進修其招生、變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或大學校院附之高級中等進修其招生、變 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之規定理。
第六十五條
;其範圍由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規定;其範圍由 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四一文自 中華民國百零二年九月日施行外,一百零三年八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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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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