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為發展多 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入方式辦理招生。元入學,以免試為主;經各該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 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年度各就區之 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分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年度各就區之 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分七十 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分之七十 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分之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 額,包括校附設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之;其免試入學總名 額,包括校附設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之;其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升名額:由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升名額:由主管機關 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 :一百零年度不得於該核定招生總之百分六十。但其附設國 民中學部生人數小於校招者,不得高之百分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零 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
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篩方式進入其國民部、 國民小學部之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年度起其前項第三 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核定招生總分 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請單獨招 生之理由、範圍及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請單獨招 生之理由、範圍及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生,低於該校核總名額百分 之十五免試入 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應依十七條四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給予適輔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給予適輔
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校就。
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 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為發展多 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入方式辦理招生。元入學,以免試為主;經各該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 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年度各就區之 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分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年度各就區之 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分七十 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分之七十 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分之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 額,包括校附設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之;其免試入學總名 額,包括校附設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之;其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升名額:由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升名額:由主管機關 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 :一百零年度不得於該核定招生總之百分六十。但其附設國 民中學部生人數小於校招者,不得高之百分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零 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
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篩方式進入其國民部、 國民小學部之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年度起其前項第三 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核定招生總分 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未接受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 請單獨招 生之理由、範圍及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請單獨招 生之理由、範圍及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生,低於該校核總名額百分 之十五免試入 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應依十七條四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給予適輔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給予適輔
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校就。
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 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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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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