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201306-2821:50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 2年 6月 27日立法院第 8屆第 3會期 第 1次臨時會 次臨時會 次臨時會 第 2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 2年 6月 27日立法院第 8屆第 3會期 第 1次臨時會 次臨時會 次臨時會 第 2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布之為準)
制定 高級 中等教育法
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以陶冶青身心發展學 生潛能奠定術研究或專業技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 二 條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合為十二基本。
九年國民教育 ,依法規定採免試、學費及強迫入;高級中等,依 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生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並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
第二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學校由 中央政府、直轄市縣()或由私人依立學校法設 中央政府、直轄市縣()或由私人依立學校法其設變更停辦 ,依下列規定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備查。
三、縣(市)立: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 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備查;縣()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 與其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舍備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法,由中央主管機定。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