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201306-2823:21續


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與自治組織不服影響 其權益之懲處或他措施及決議申訴事件。
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 項 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
第五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生對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條 件之會 議,應由經選舉產生學代表參加;其人數及方式各校務議定之。
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費。但未具有華民國籍、重讀 及符合第三十六條一項私立學校之生,不適用。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高級中等校各於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高級中等校各於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高級中等校各於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高級中等校各於 註冊時逕免繳 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生,由各於註冊時免予繳後造具清 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 關負擔者外中央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已移由各該負 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 規定外,高級中等校得向生收取、雜代付除第一項免納學費 規定外,高級中等校得向生收、雜代付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校得向生收取、雜代付
、 代辦費等必要用;其免納學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項目途數額、 代辦費等必要用;其免納學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項目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會 商直轄市、縣()主管 定之。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法律案 -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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