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201306-2922:22專科學校法 修正條文 已正式公佈為準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2 102年 6月 27 日立法院第 8屆第 3會期 第 1次臨時會第 次臨時會第 次臨時會第 次臨時會第 2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布之為準)
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六三及四文
第二 十五條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並得收轉補足原核定名額。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並得收轉補足原核定名額。
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之方式辦 理,五年制招生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特色;其之方式、 對象、名額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委員會組成利益迴避對象、名額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委員會組成 利益迴避績複查、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重大 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競賽成績優良生、運動退伍軍人蒙藏 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競賽成績優良生、運動退伍軍人蒙藏 學 生、僑大陸地區外國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進入科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之升保辦法,另依特殊教 育、族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之升保辦法,另依特殊教 育、族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之科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校修讀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委員會 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 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 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之。
第三十五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生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專科校各於註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生。公立專科校各於註 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生,由各於註予後造具清函報 冊時逕;私立專科學校生,由各於註予後造具清函報 教育部請撥經費。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 學校得向生收取費用;其免納之一定條件 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及其他相關事之辦法,由教育;項目包括雜費、實 習費、書籍住宿生活學團體保險及海外研修等相關用;其 習費、書籍住宿生活學團體保險及海外研修等相關用;其 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依下列專科學校達反第一項或三所定辦 法規向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理:
 一、公立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招生數,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者,得按次處罰至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日修正之第二六條,其施行期由政院定 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二 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二五條、六,自一百零 十七日修正之第二五條、六,自一百零 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條,自百零八。

法律案 - 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v=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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